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
来源:罗金亮律师
发布时间:2012-12-2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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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0年3月28日,李某(被告)驾驶 大货车在花都区炭步镇沿江路与岭西路交叉口由东向西行驶,与蒋某某(原告)驾驶电动车发生相撞,造成蒋某某受伤,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。经交警部门认定,李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,蒋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。因赔偿事宜无法达成协议,蒋某某以李某及车主赣宏汽车租赁公司、永诚财保江西分公司为被告,向法院提起诉讼,请求法院判令:1、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80000元。2、诉讼费、财产保险费由三被告负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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