罗金亮律师亲办案例
劳动争议案
来源:罗金亮律师
发布时间:2013-01-0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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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告谭某某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XX经销部(以下简称经销部)劳动争议一案〔案号(2009)花法民一初字第3793号〕,在诉讼过程中,被告黄某某将经销部予以注销,致使原告诉无法通过行政程序要求经销部补缴本人社保,后原告在诉讼中追加黄某某为被告。该案件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完毕,判决书己发生法律效力〔案号(2010)穗中法民一终字第4171-2号〕。生效判决书己查明的事实:2006年1月20日,原告谭某某到被告黄某某个人经济的经销部工作,工作岗位为会计,每月工资为2000元加提成。原被告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,原告在被告处全日制工作至2009年8月,兼职工作时间为2009年9月至10月。原告2007年12月至2009年8月期间,平均每月工资为2203.86元。根据相关规定计算出经销部应为原告补缴2006年度的各项社保费用为5811.96元,2007年度的为6543.96元,2008年度的为6190.32元,2009年1月至10月的为4988.96元,合计为22535.20元,由于经俏部为黄某某经营且被注销,因此,原告的该损失应由被告黄某某予以赔偿,为维护合法权益,原告现依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(三)》第一条及相关法律的规定,特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:被告赔偿原告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赔偿金22535.20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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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罗金亮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广东瑞迪安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主办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4401*********60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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